1、死缓一词的完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刑法中对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特别规定。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理应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在法定幅度以内且符合相关条件,并非必须立刻执行死刑。
3、我国刑法在考虑死刑问题时,通常会将判处死刑与宣布缓期两年执行两者相结合,这是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独具匠心的一种法律制度设计。
4、在适用死缓制度时,必须满足两大前提条件:
一是所犯之罪确实应判处死刑;
二是虽然应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