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宅基地上的旧房屋发生崩塌状况,依法是允许进行重新建造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重建工作一般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负责(但需排除证实并无质量问题的情形),完成赔偿义务后方能免除其连带责任。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还有其他人应对此事件负有责任,那么建设方及施工方在赔偿完毕之后将有权对其余责任人进行追索。
另外,如果楼房倒塌是由于房屋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或是第三方的行为所引发的,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该方承担。
对于那些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旧屋崩塌的情况,重建过程可在得到政府适当的经济补助后得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