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的拆除过程中,主要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进行异地安置;
其次是实施回迁安置;
第三种方式则是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资金来进行赔偿;
同时,被拆迁者还拥有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或者通过房屋产权置换来获得补偿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者选择了后者,那么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便需要负责提供适当的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且要与被拆迁者共同计算和结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