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车案件中,倘若购车者在新车购买之后未能依期完成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一旦涉事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车主要担任相应责任则不再有是必然选项。
相反,由于案发时车辆已被实际交付至买方手上,对于所涉侵权行为应该由买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民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汽车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签订了车辆买卖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协议,且车辆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被转移并且送达到对方手中,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及时进行相关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
这种情况下,假设涉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肇事并致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现行法律来看,无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均需由机动车的受让方即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