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小区中存在着以下三类情形得以正式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约:
第一,物业服务协议的到期;
其次,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得物业服务合所规定之各项正常实施无法顺利实现;
最后,当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依法依约完成其应尽责任时。
针对小区内财产屡次丢失且若证实确系物业管理公司失职所致之状况,小区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
赔偿损失之请求,同时亦可建议组织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以商议是否需要更换物业管控企业以及推荐选聘或撤销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此等决策将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参与和投票表决。《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