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际,子女由男方负责照顾,那么女方自然拥有合法的探望权。
实际上,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未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均享有此项权益。
然而,倘若女方自身或在探望过程中有可能对孩子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之行为表现,男方则有权提交申请,暂时停止女方行使探望权利。
待上述种种倾向性问题得以消除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女方的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