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领域内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拥有。
2.在我国原则上,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区域的土地资源,若未受法律明确划定为国有的范畴,则均属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等。
3.对于国有土地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皆可依法明确赋予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权利,占用该类土地者需承担相应的保护、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4.针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范执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