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权人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当债权人为追讨欠款考虑解决方案时,以下三种途径将成为有效而可行的途径:
首先,若留有诉讼时效期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先前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递交诉讼请求以追讨欠款。
在此过程中,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借据等来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在收到此类诉讼请求后将会予以立案受理,并在经过审查核实后进行缺席审判。
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召唤债务人参与庭审。
如公告期届满后仍未收到债务人回应,法院即可对此类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缺席判决。
其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让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口,而后根据代管人的职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款项。
最后,若是涉及到担保人或保证人,他们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请对方代为偿还。《民法典》第四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