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限,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规,此类案件的诉讼期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理解自身权益已遭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需依照该条文进行执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形,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已经过去了至少20年以上,此时,若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其将不予受理;
在极少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特别请求,酌情考虑是否予以延长执法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