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七项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等手段,以虚假交易、虚高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形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且情节严重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予以相应惩罚。
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其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两百万元以上逾期未归还的;
或者直接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均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五百万元及以上时,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归还的;
或者直接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的,则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