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楼盘价格降低便提出
退房主张,在法律层面尚不足以支持该项权益。
降价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一,企业降价只要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合理规范化区间内进行,并不涉及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限制及约束。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有违于国家法律
法规或双方签署
购房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例如未取得预售期间必需的房屋许可证、房屋实测所得结果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距大于3%等等这些特定情况,届时
购房者即可依法行使权利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并成功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一旦达成
购房协议并且签署相应合同时,除了买卖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商议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之外,通常难以随意进行退房操作,除非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程序设定的特殊情境。
因此,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止交易风险,即使购房之后由于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人
经济损失,这并非法定的合法退房理由;
同理,当购房人选择
期房付款方式且楼市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此时开发商同样无权向购房者提出补足差价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
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
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