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恶意行为的判定方法,可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引诱、教唆或协助他人进行商标侵权行为;
2.为他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提供存储、运送、邮寄或者隐藏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3.为他人出售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提供销售场地等相关设施。
以上这些行为均可被视为具备了侵权的主观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