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相关条款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行为是合法且可行的。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署转让协议书,并且双方需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
其次,作为受让方,必须承诺并确保所涉注册商标的商品质地符合要求;
再者,对于包含可能引起混淆或产生其他负面效应的转让行为,商标局有权拒绝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原因;
最后,经过商标局审核通过的注册商标转让将被公示,自公示日起,受让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