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征用土地并进行拆迁的公共及私人房产项目。
2.对于城市规划区域、建制镇和普通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事宜,依照本标准分级逐级递减5%的标准进行执行。
3.在进行房屋收购过程中,被收购方需按照规定向收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房产所有权证书或是相关契约等有效证件作为补偿登记的依据。
4.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房屋收购的标准应涵盖室外道路、水电设施、拆房工程、搬运劳工报酬、物料耗损残值以及基础性补偿费用等各个方面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