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办法》的严格规定,
土地赔偿金的主要用途应落脚于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
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
非法占有这些农户依法应该获得的土地
赔偿金;
同时也禁止在权益分配过程中,以不公正的方式将村民划分为“老户”、“新户”及“女儿户”等
类别。
对于不同情况下土地赔偿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整片土地均遭到征收,那么这些土地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以至少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分配给那些被
征地的农户,而剩下的部分则可以保留给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假如在整个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同时,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宣布解散或终止存在:
那么,土地赔偿金中的百分之八十将会分配给那些被征地的农户们;
而剩余的百分之二十则将平均分配给在
征地赔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确认他们依法持有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
2.对于已经
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遭受到部分征收或征用的情况,土地赔偿金同样应当以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支付给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
其中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则可以留给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
3.而对于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发生征收征用之后,土地赔偿金以及
安置补助费将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平均分配给那些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有权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同时,剩下的那部分就可以保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