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前所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相反地,它应被视作是单方面财产。
以科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发现有必要澄清以下几点。
首先,只有在夫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时间范围内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对于住房公积金这种个人储蓄形式,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了员工从每月薪资中所扣除的部分以及企业为员工进行的额外缴存,因此,住房公积金无疑成为了雇员工资的一个重要构成元素。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必须意识到的是,夫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