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处于乡村地区的居民在户口迁移后仍然可享有土地权益。
国家依法保障进城务农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入城市定居的前提条件,然而,允许具备进城落户条件的人群有权在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主选择有偿退出或转让承包地,并且积极倡导土地承包权规范化、有序化地进行流转。
当涉及到退出土地权益时,必须高度尊重新增农民的个人意愿,同时务必全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