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信用卡使用的婚姻关系中,若双方均持有信用卡并产生了共同借款行为(如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拥有其他证明共同向他人进行借款的书面或电子记录等),无论这些资金用途是否与夫妻双方法律认可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有关,均理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当其中一方所持有的信用卡仅用于个人私隐或私下娱乐消费时,该类债务便归属为其自己的个人财务责任;
另外,如果一方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等私人目的而产生的借款,除非这些款项是日常生活或家庭必需品购买的必要开支,否则同样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务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