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关于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实行法律运用详细说明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倘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作为既定目的,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透支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此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