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审理扰乱信用证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款,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