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时效期限定为整整三个年度,自权益被当事人知晓或可能知晓损害产生之时,同样也需包括义务履行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这一事件的日期。
而关于劳动者与雇佣单位在劳动合同问题上所发生纠纷,仲裁时效的期限则设定为一整年,自其清楚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时刻开始计算。
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判决不满意,他们将有权利在接收到仲裁结果文书的第十五天内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