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的执行程序,我们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首先是同时式执行,这种方式适用于涉及两个或多个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会向所有的被执行人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其次是选择式执行,对于一般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在我们充分了解各个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之后,会优先选择那些更容易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最后是转换式执行,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前面提到的两种方式,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变化随时调整执行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