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作为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将原本在狱中的服刑人员暂时迁移到监狱外部执行刑罚,以缓解因罪犯具备特定法律状况所引发的执行环境问题。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等较轻罪行的罪犯身上,他们因为存在无法适应监禁生活从而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特殊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由犯罪行为地或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且尚未获得减刑的罪犯,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部收监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此类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上报至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此期间,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时间仍需计入刑期之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