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如果起到了次要或者辅助性影响的角色地位时,应被判定为从犯。
针对这些从犯的惩罚方式,应当按照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度的减轻或豁免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具体条款指出,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果意图通过非法占有为手段,采取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并且所获取的筹款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实际所得金额达到了相应较大规模的情况下,便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应被判处最低二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然而,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其涉案金额达到了庞大规模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处罚,并同时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最后,对于那些通过诈骗获得大量财富的恶性罪犯,涉案金额若是超越了极大规模且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刑,同时必须缴纳至少五万元至上不封顶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接受彻底的财产没收。
至此,集资诈骗罪从犯应在遵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前提之下,根据其在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性质,适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接受完全免予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