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取保候审,实行监视居住的责任与后果严重得多。
监视居住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限定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特定场所,并且对其活动进行严格监控的强制措施。
然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中,对于那些虽然遭到刑事指控但尚未正式收押的人员,为了避免他们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且需提交相关的担保文书,以此确保讯问时能随时联系得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持在案”。
因此可以看出,相比较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所施加的限制更加严苛,相应地,其带来的严肃性也更为凸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