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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级复议制

一级复议制度,即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之行政行径持有异议时,可立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若在复议过程中依然感到不满,则仅能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再向原复议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这一行政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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