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协议(或简称为“借条”)的法律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设定为三年。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借款协议内清楚地标注了偿还欠款的具体日期,那么自这一天的次日起,法律保护期限便开始计算为三年。
反之,若借款协议内并无此类标注,便可视为具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特征,此时债权人享有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力,但需给予方面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确实存在多种可能性:
首先,在债权人催促当时,若债务人明确表达愿意立即履行债务,然而实际并未得到落实,那此时的诉讼时效将从催促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到何日进行催促,则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其次,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且明确设定了一个行为期限后,若实际中,双方改变了借款协议的内容,将原本的履行期限不明的义务转换为了明确的义务,那在该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应从此期限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再者,若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出一次行使权利的请求,即便借款人明确表明无法履行债务,并且做出了否认债权存在的声明,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也应从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无需考虑债权人是否设定过宽限期限以及此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再者,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并且未遭遇明确拒绝之时,如双方约定了履约宽限期,且这个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事实上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那诉讼时效应当由此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