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不包含任何财产纠葛情况下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
我们的服务费用为800元至10,000元不等;
如果案件涉及财产纠纷,那么每起案件的基本服务费用将是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时,将按照以下复杂程度进行逐步累进式计算。
其中,争议标的金额对应的具体计费比例如下:
对于标的在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率为5%至6%;
对于标的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率则降至4%至5%;
对于标的在1,0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率则定在3%至4%之间;
而对于标的在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率则调整为2%至3%;
至于最终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对应的计费比率分别为1%至2%和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不涉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次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然而若是涉有财产纠纷,我们的收费标准将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比例约在该标准的70%,同时最低收费标准不得低于2,000元。
(三)进入审判阶段后,对于无财产纠纷案件,我们规定的以下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收取的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作为提起自诉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服务费用,设定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而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我们将会按照代理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制定相应的服务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