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物时,抱歉,商家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政策。
法律明文规定,商户提供之商品或服务若不能满足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依据国家法规或者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退货处理,也可向商家提出更换乃至维修等义务请求。
若并未有明确的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消费者则有权自商品签收之日算起的第七天开始进行退货操作。
倘若过了这个期限但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消费者亦可迅速地完成退货步骤;
但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则有权要求商家履行更换、维修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