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期(包括该截止日期)前便履行最低还款额度的还款义务,除了需要按照未完全偿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之外,滞纳金具体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未偿还金额的百分之五。
在此基础之上,若在预先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消费者依然未能将最低还款额全数归还给发卡银行,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启动催收流程,或者由专业的催收人员根据账户情况以及实际拖欠情况,向其发出相关的催收通知。
针对以下几种特定情况,发卡银行可能会考虑派遣工作人员进行上门催收行为:
1.经过信函催收与电话催收均无果后,交易已逾越最终还款日(即逾期)两个周期(共计60天);
2.通过电话沟通或是信函反馈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
3.在信函催收过程中以及电话催收过程中,发卡银行发现其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可能性。
若消费者在此后仍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用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暂停对该信用卡的使用授权;
终止消费者所有信用卡的使用权;
申请实施抵押权以追回损失;
直接从消费者在发卡机构开设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应付款项等等。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发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办法:
1.经过各种非暴力形式催收手段均得不到回应且透支本息总额高于人民币5,000元;
2.发卡银行掌握了欠款消费者可用的存款以及其他资产信息,并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以冻结相应资产并进行判决;
3.由于欠款行为遭到业内同行的起诉,需要发卡机构联合进行清算催收行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