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共同共有财产通常是按照各方
当事人平等地位进行分配。
因此,房屋的各位共同所有人不仅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与
使用权,同样地,他们也应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即在房屋因
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款项处理上,他们应有同等的权益享受。
所以说,这种情况下的分配方式应该力求达到公平公正。
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有权共享同一单位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而在涉及到按份共有的情形中,拆分并合理分配各共有人的份额将成为首要任务。
一般的讲法是,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每个人所占份额都应该是清晰明了并且有文件证明的。
一般来说,这份份额都可能会通过签订的合同、经过
公证处公证的文件、以及
不动产权登记机关的记录等详尽资料所证实。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关于各自的份额没有并无有力的
证据予以呈现,那么他们也可借助共有人之间的协调和商议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在
房屋所有权问题上出现争议,最为稳妥的做法是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和协调,最终结果将遵循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
在明确了各个共有人的占有份额之后,对于那些寻求
房屋产权交换的共有人,就按照他们相应的份额执行
产权调换;
而对于那些选择申请货币补偿的共有人,就依据他们的份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
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
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