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即便是在离婚之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依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倘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尽职履责,则严重侵犯了法律准则。
针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前提下,即便先前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女方可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将据此判定男方需支付抚养费。
此外,若男方曾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且采用银行划款的方式,那么划款的单据亦可作为间接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