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收到由行政机关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时起的十五日之内,涉案人员必须前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相应的罚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获取充分确凿的违法证据后,制定出来的一份详细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原因及依据以及处理决定等重要事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法律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