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程序如下:
当事人必须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请求;
在正式举行听证前,行政机关必须提前七日向当事人发送关于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的具体通知;
同时,除非涉及到国家保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问题,行政机关有义务确保听证会议务公开,以确保公正客观;
听证会将由行政机关指派的主持人主持,而当事人则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四)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