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行政拘留措施时,相关人士倘若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启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
考虑到实际需求,还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之申请。
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既可采用书面方式亦可选择口头表述,而行政复议机构应现场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陈述、理由阐述以及申请日期等信息进行详实记录。
同样地,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呈交书面诉状或是采取口头陈诉,如遇书写困难者,可采用口头方式,由人民法院负责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