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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

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15 18:35:14 已帮助24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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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当怎样举证
在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要求被告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下:
作为行政机关,被告必须对其作出的每一项行政行为负责举证,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被告不得擅自向原告、第三方以及证人收集证据;
若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被告可申请延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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