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服务费用的收取实施政府主导定价与市场自主调价两种模式。
在政府主导定价方面,主要涉及以下情况:
律师事务所在受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时,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嫌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服务,或是在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过程中,以及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此时其具体收费标准将参照政府主导定价的规定进行执行。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其他类型法律服务,则交由市场环境来决定他们的收费水平,即实行市场自主调价的方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