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被视为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关系,这是因为作为行纪人,其有权从委派者手中获取相应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身的名义为委派者提供贸易活动服务,而委派者则需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契约关系。
当行纪人成功地完成或部分完成了受托事项时,委派者必须依照协议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若委派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报酬,行纪人将对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但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