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各方平等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订立的,那么,无论何时离婚,它都是具有效力的。
正是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在讨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严格按照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置。
然而,如果该协议是违反了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即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那么这种情况下,尽管该协议可能已经签署且生效,但在离婚时并不足以作为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要知道,这一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所确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