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有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尽管如此,他们的婚姻仍然具备合法效力,然而女方依然有权向法院发起婚姻撤销诉讼。
现行的民法典明确列举了婚姻无效的三大情况,既然丈夫并不存在上述任何违法行为,那他们的婚姻自然是有效的。
这三个情况分别为:
(1)重婚;
(2)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关系;
(3)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但针对其中一方向对方隐瞒其个人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应在准备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如实地向对方陈述清楚;
如果没有如此照做,那么在知情后的另一方,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撤销。
因此,尽管男方有所隐瞒病情的行为,女方仍有权请求法院对他们的婚姻予以撤销,但是应当在她们得知或应当知道这个撤销事由时,立即启动撤销程序,并在一年之内提交撤诉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