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造成的一般性人身伤害(尚未构成伤残),相关赔偿包括:
1.医疗费应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患者病史以及诊断证明等多方面资料予以确定。
2.误工费的计算是以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其经济收入情况为基础进行的。
3.护理费的支出度量是基于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护理服务的人数与护理周期进行的。
4.交通费则根据受害者及其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公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通常情况下每位患者每天的金额约为50元人民币。
6.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患者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时,可能会涉及到营养费用,营养费将依照患者受伤程度以及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适当调整。
(二)对造成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将按照受害者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或残疾等级,以该受诉法院所在地特定年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开始以20年为期进行逐年递减式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已经超过60岁,那么其年龄每增加一岁,每年减少的赔偿金额将会相应减少;
如果受害者年满75周岁,则只按五年的时间计算。
当受害者达到致残等级后,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至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人员死亡所引发的赔偿问题,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还有其他几个重要的保险费用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丧葬费,二是被抚养者生活费,三是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