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买家对货物不接受进行拒收的行为,如何划分责任及费用承担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慎分析:
若买家拒绝接收存在正当合理原因,那么由此引发的快递费用应由卖方全权承担;
反之,若买家毫无理由地拒收货物,则其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快递费用;
至于通过“货到付款”模式达成的交易,无论买方是否出于无理由拒收的考虑,快递费用均应由卖方全额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商家如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元化销售渠道,消费者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但以下几种商品例外:
(1)消费者定制的特殊商品;
(2)易腐烂或变质的生鲜食品;
(3)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除了上述列举的商品之外,对于其他根据商品特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政策。
消费者在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无损。
商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关于退回商品的运输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