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入某个
刑事案件而被实施
刑事拘留的行为本身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将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何为“案底”?它其实是指经过由法院进行深入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相关信息,含括了他们的
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所经历的细节,以及最后的判裁定结果等各方面的资料。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谓的
拘留其实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之时,对于那些现行的
犯罪者或是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法定的
刑事处罚方式,仅仅是
侦查阶段的一项
强制措施,所以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的案底。
事实上,只有当一个人经过法院认定,实际接受了刑事处罚之后,才可能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