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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时间限制?

逮捕的时间限制?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4-28 14:30:06 已帮助15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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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时间限制?
关于逮捕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已经进行拘留的人员,经判断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等待其批准。
如果在此期间遇到某些特殊情形,那么提交申请的时间范畴可适当延伸,最大限度延展至四天。
对于那些蓄意逃脱、多次作案或参与团伙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员,提交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所谓“逮捕”,其实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有人为干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躲避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或者存在足够风险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隐患之可能性,从而依照法定程序,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拘禁并交由看守所监管的一种严格的强制设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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