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进行
招标程序之际,部分
投标者为谋取自身利益,或存在预谋的
串通投标报价现象,对其他投标人的权益造成了潜在的侵害。
而这些情况下,若存在勾结、共谋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则无疑可以被认定为成功构成了串通投标事件。
接下来我们要详细介绍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无论其金额是否达到了公开招标所要求的数额标准;
其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采购限额高于该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同样不必到达公开招标所需的规模;
第三种情形则是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已经得到审批同意,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与服务;
最后,根据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可以考虑通过竞争性谈判的途径来完成。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采购项目,旨在为供应商提供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保障
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