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逾时所引发之法律连锁反应:
若受
要约者于承诺期限之外向要约方作出决定性承诺,除非要约方能立即知会受要约者并证明所作之承诺合法有效外,可视为新的要约。
反之,如果受要约者成功在承诺期限之内提交承诺函件给要约方,且通常情况下该函件可以及时送达至后者手中,然因突发事件或其他未预见之因素导致承诺到达时间超越了承诺期限,倘若要约方未能及时通知受要约者超过承诺期限将无法认可这份承诺的话,那么这个承诺则仍然具备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