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判定犯有七年之罪者需等到刑满之时才能获得出狱之许可,但在此期间,若能恪守监规,积极寻求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心悔过的态度,以及具备立功者,则可考虑进行适当的减刑,然而在服刑期内,他们所应承担的实际服刑期限不能少于三年六个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致力于接受教育改造,真实体现出悔罪后的显著转变或是具有立功行为,亦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