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合同相关的事务中,如若涉及到
霸王条款的问题,那么
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定此项条款为无效。
在此所述的“霸王条款”,乃是某些商家在合同拟定过程中,擅自制定以规避法定
权利和义务、减省或豁免自己的应负责任的不等式格式合同。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向另一方不合理地豁免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义务、限制对方重要权益等内容的条款,这部分条款被视为无效。
因此,当您在处理合同问题时面临霸王条款,您完全有资格主张此类条款为不可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