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倘若陪嫁物品是在夫妻婚姻登记手续办理之前赠送,那么这些物品应该被视为女方家庭对于女儿在婚前个人的馈赠;
然而若是在婚后进行赠送,如果女方家庭并没有明确示明此乃对其女儿或女婿个人的馈赠,那么应当将之视为他们对于双方婚姻伴侣共同的赠与,这样的陪嫁物品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虽然如此,夫妻之间若对这些陪嫁物品另有特殊约定,应当尊重和遵循相关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都属夫妻共有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拥有:
1、工资、补贴、奖金以及劳工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利润;
3、依法应拥有的投资收益;
4、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5、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得到的财物,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可由一方享有;
6、除上述列举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共同所有的财产项目。
对于夫妻共同财富,夫妇双方有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持有和平等地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