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士在世间消失无踪长达四年之久;
或是由于突发性事件,身份不明达两年为止;
亦或是因为类似的突发状况导致身份不明,且经过有关部门证实此人在人间已不存生迹,那么与相关利益者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此人身亡。《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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